
应酬、团建、接待等活动是否属于加班?丰台法院于4月29日通报了涉加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并发布了三起典型案例,对相关焦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法院指出,判断隐性加班的核心标准在于活动是否由单位强制安排、是否服务于单位经营利益,以及是否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即使没有经过加班审批,劳动者也有可能获得加班工资。
在一起案例中,原告刘某主张在职期间存在加班,但被告公司以其未提交加班审批为由否认。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提供的考勤记录及下班后工作沟通记录能够证明加班事实存在。鉴于刘某无法精确证明全部加班时长,法院结合证据酌情确定了加班工资。此案明确了加班审批制度不能凌驾于保护劳动者报酬权的基本原则之上。
在另一起涉及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案例中,原告谢某主张加班费。法院经审理认定,其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执行综合工时制且已履行审批手续。核算工资表后,法院认为被告支付的工资已包含加班费,故未支持原告的诉求。此案对物业、安保等行业具有明确的规则指引作用。
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加班问题,法院也通过案例予以明确。依据相关规定,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在一起案件中,担任总经理的姚某主张加班费。法院认为,高管享有工作时间自主支配权,其打卡记录、商务接待等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在举证不充分且未履行约定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其诉求未获支持。法院同时指出,若有证据证明单位对高管实际按标准工时制进行管理,则高管仍可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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